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1.从1月起,全省缴费档次标准统一调整为
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6000元共15个档次。
2.对符合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等特殊困难群体,市、县(市、区)政府可继续保留100元最低缴费档次标准。
二、职工养老保险
缴费基数下限执行度标准,为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即3017元;缴费基数上限按规定正常调整,为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即19759元。
缴费比例
养老保险 单位:16%;个人: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