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1.申领条件:
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如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一项。
2.待遇标准:
参照我省现行企业在职职工遗属待遇发放办法执行。一次性丧葬补助金标准按照领金人员死亡时全省上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计算。抚恤金标准,以领金人员死亡时全省上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确定发放月数,
一次性发给其遗属。缴费年限不满5年的,发放月数为3个月;缴费年限满5年不满10年的,发放月数为6个月;缴费年限满10年不超过15年(含15年)的,发放月数为9个月;缴费年限15年以上的,每多缴1年,发放月数增加1个月。缴费年限30年以上的,按照30年计算,发放月数最高为24个月。
3.申领流程:
(1)死亡人员遗属凭死亡人员社会保障卡、死亡材料、申领人身份证明、与失业人员的关系证明,到死亡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所属各级社保经办机构窗口进行申请;(2)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受理审核工作。审核通过后,于次月15日后发放。
4.政策时限:
自10月7日起执行
5.咨询电话:
市社保中心3991268;
无为市6897199;
南陵县6823367;
镜湖区3878063
鸠江区社保中心5968326;
弋江区4221292;
湾沚区2567757;
繁昌区7878825;
经开区5842839;
三山经开区3918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