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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职工医保缴费标准(附缴费基数及缴费比例)

发布时间:2023-06-20 01:06:02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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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费在社保结算年度内(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以下规定缴纳。(一)缴费标准。1.基本医疗保险费。(1)缴费基数:用人单位按上年度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个体人员以全省上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费在社保结算年度内(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以下规定缴纳。

(一)缴费标准。

1.基本医疗保险费。

(1)缴费基数:用人单位按上年度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个体人员以全省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单位缴费基数不低于职工缴费基数之和,职工个人以及个体人员缴费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缴;超过300%的部分,按300%计缴。

(2)缴费比例: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8.5%,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2%;个体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为7.5%或10.5%。

2.医疗救助金。

(1)缴费基数:参加医疗救助的单位职工、退休人员以及个体人员全部以全省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2)缴费比例:医疗救助金个人缴费比例从2013年7月1日起调整为0.6% 。

3.公务员医疗补助。

(1)缴费基数:用人单位按上年度末职工月工资总额和退休人员月退休费之和为缴费基数。

(2)缴费比例:公务员医疗补助单位缴费比例为3%。

(二)缴费方式。

1.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个体人员、退休人员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医疗救助金、公务员医疗补助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核定。

2.用人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公务员医疗补助,按月向所属地税征收机关申报缴纳。职工个人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3.个体人员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到所属地税征收机关委托代收的银行网点按月缴纳。

4.医疗救助金全部由个人缴纳,单位职工由单位按月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个体人员由本人按月缴纳;退休(职)人员按月从其本人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中代扣代缴。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对缴纳医疗救助金的个人给予适当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