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育津贴待遇发放方式
原先我市参保女职工在定点医院持卡结算后,生育津贴自出院次月起经审核后按月发放给参保女职工。我市上线省医保统一系统后,新系统不在具有此功能。为保障参保女职工权益,新政策生育津贴发放方式调整为参保女职工生育津贴申报次月,一次性先行发放产假以来应享受的生育津贴,后期未发完的津贴再按月发放。
计算公式:生育津贴=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产假天数
二、女职工生育津贴按什么标准领取?
按参保女职工所属单位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计算;用人单位上年度没有缴费的,按当年已缴月份计算月平均缴费基数。
三、女职工享受生育津贴的天数如何计算?
1、4个月内流产享受15天产假津贴;
2、4—7个月流产(含4个月)可享受42天产假津贴;
3、7个月以上引产(含7个月)可享受98天生育津贴;
4、顺产可享受158天产假津贴,剖腹产增加15天,每增加一孩子增加15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