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救助范围
(一)对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对象、贫困户不设病种限制。
(二)对其他救助对象实施医疗救助,须是重特大疾病、特殊慢性病或是个人自付合规医疗费用达到芜湖市大病保险起付线的疾病。
重特大疾病所患病种主要是:严重器官衰竭(心、肝、肺、脑、肾)、乳腺癌等各种恶性肿瘤、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I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重症精神疾病、晚期血吸虫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内脏器官移植及其抗排异治疗、急性坏死性胰腺炎、肝硬化失代偿期、系统性红斑狼疮、罕见病等。
特殊慢性病病种范围按照《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保障待遇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芜政办〔〕11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各类补充医疗保险等报销及优抚医疗补助后,仍难以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实施医疗救助。纳入医疗救助的合规医疗费用范围,参照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救助标准
根据患者的困难程度、治疗的病种、住院和门诊不同方式,确定不同的救助起付线、年最高封顶线和救助比例,对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对象、贫困户、低收入家庭的市级(含)以上劳动模范等重点困难人群实施重点救助,其他困难人群适度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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