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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社保补缴政策

发布时间:2023-01-10 22:50:03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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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一、补征时间按照《关于申报度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有关事项的通知》(芜人社秘[] 135号)的要求,我市参保单位已经完成职工缴费工资基数申报工作,各级社保经办机构依据省平标准核定职工缴费基数,已于7月份起执行,自今年元月起生效。现根据省平标准再次

一、补征时间

按照《关于申报度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有关事项的通知》(芜人社秘[] 135号)的要求,我市参保单位已经完成职工缴费工资基数申报工作,各级社保经办机构依据省平标准核定职工缴费基数,已于7月份起执行,自今年元月起生效。现根据省平标准再次核定度1月至12月单位职工社保缴费基数,并补征度参保单位及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应缴费额。

二、补征范围及标准

1、参保职工

目前在单位正常参保的在职职工。按照省平重新核定缴费基数后,其中度内月缴费基数高于下限3429.11元、低于16365. 72元的,不需调整及补征;其余在单位正常参保人员自元月起补缴基数差额部分应缴额。

2、个体人员

目前以个体灵活就业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其中1月至12月期间选择缴费基数3017. 01元、16365. 72元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将基数调整为当前执行的省平下限3429.11元、省平上限17925.42元,并从元月起核定基数差额部分应缴额,个体灵活就业人员应在2022年6月20日前完成补缴;其余人员可按自愿原则在2022年5月20日前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按相应档次申报补缴度基数差额部分应缴额,逾期不再办理。

3、退休人员

在度内已经办理退休且有实际缴费的原单位职工和个体灵活就业人员,其中个体退休人员按自愿原则在12月20日前向所属社保经办机构按相应档次申报补缴度基数差额部分应缴额,逾期不再办理;单位退休人员度在职期间缴费工资基数较原执行基数有增长的,由所属单位于12月20日前向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据实申报,并补缴基数差额部分应缴额,逾期不再办理;单位、个人实际缴费后,社保经办机构重新计算核定退休人员养老金并补.发。

4、对已经办理转出、死亡、出国(境)定居等缴费终止的人员,不再调整度缴费基数和补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