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生育保险新政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芜湖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补助和生育津贴。
一、生育医疗补助
用人单位参保女职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按定额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超过定额标准的费用由个人自负。
(一)女职工妊娠4个月(不含4个月)以下流产600元/人次;
(二)女职工妊娠4个月(含4个月)以上7个月(不含7个月)以下流产或引产800元/人次;
(三)女职工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引产3000元/人次;剖宫引产4500元/人次;
(四)自然分娩3000元/人次;剖宫产4500元/人次;
(五)放置或取出宫内节育器100元/人次;
(六)绝育手术1000元/人次;
(七)复通手术1500元/人次;
(八)女职工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引产、分娩的,产前检查700元/人次。
二、生育津贴
参保女职工在产假时间内,参保正常、享受生育津贴待遇的,停发工资,改为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的计算公式为:
生育津贴=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产假天数。
产假天数按下列方式计算:
(一)女职工妊娠4个月(不含4个月)以下流产的,产假15天;
(二)女职工妊娠4个月(含4个月)以上7个月(不含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产假42天;
(三)女职工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引产的,产假98天,剖宫引产的,产假增加15天;
(四)女职工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分娩的,产假158天。剖腹产的,产假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由财政部门全额供给的行政事业单位正式在编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福利不停发,生育津贴不予发放。
三、注意事项
1、用人单位参保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享受相应的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与参保女职工享受同等标准,其中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行差额补助。用人单位参保男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标准和女职工相同。
2、参保女职工在连续缴费期间或享受生育津贴期间更换用人单位参保的,生育津贴的标准按女职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当月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