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3-24 16:51:03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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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一、医疗救助对象救助标准1、起付线:重点困难人群不设起付线,其他困难人群起付线1万元。2、封顶线:重点困难人群住院、门诊治疗重特大疾病、特殊慢性病,每人每年累计救助金额最高为4万元;住院治疗其他疾病的,每人每年累计救助金额最高为3万元。其他救助对
一、医疗救助对象救助标准
1、起付线:重点困难人群不设起付线,其他困难人群起付线1万元。
2、封顶线:重点困难人群住院、门诊治疗重特大疾病、特殊慢性病,每人每年累计救助金额最高为4万元;住院治疗其他疾病的,每人每年累计救助金额最高为3万元。其他救助对象住院、门诊治疗重特大疾病、特殊慢性病,每人每年累计救助金额最高为3万元;住院治疗其他疾病的(医疗费用纳入芜湖市城乡大病保险报销),每人每年累计救助金额最高为2万元。
3、救助比例: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称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全额补贴;贫困户个人定额缴费暂定每人50元/年。
特困供养人员个人实际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按100%比例救助;低保对象、贫困户、低收入家庭的市级(含)以上劳动模范个人实际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按70%比例救助;其他困难人群个人实际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扣除起付线后按60%比例救助。
4、重点困难人群身份认定之前产生的医疗费用,不得享受重点困难人群医疗救助待遇。
二、对符合救助条件的0-14周岁(含14周岁)儿童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患者的医疗救助
按照医疗救助标准(医保支付标准的20%)执行。
三、因患重特大疾病或城乡居民医保特殊慢性病导致生活特别困难的人员
当年享受医疗救助已满最高限额,个人实际负担合规医疗费用仍然较高的,可视医疗救助基金筹集情况,年底酌情给予再次救助,再次救助的最高限额为2万元。
四、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救助对象
不能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但可视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于其25%的合规医疗费用,按照所属救助对象的类别实施救助,由户口所在地医保经办部门零星结算。
五、执行时间
1、本暂行规定涉及建档立卡贫困户医疗救助待遇仍按照《安徽省农村贫困人口综合医疗保障制度实施方案》(皖卫财〔2016〕22号)的规定执行。
2、参保补贴标准自度城乡居民医保缴费工作启动之日起开始执行。
3、其余医疗救助待遇自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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