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29 16:5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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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一、参保范围和对象(一)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职(雇)工,无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个体人员)。非本市户籍的个人,不得以个体人员身
一、参保范围和对象
(一)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职(雇)工,无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个体人员)。
非本市户籍的个人,不得以个体人员身份在本市参保或接续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
(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应当参加医疗救助。公务员、参照公务员管理以及由本地财政供给经批准纳入事业单位编制管理的职工,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
(三)城镇职工医疗救助保险可采用招标方式委托商业保险公司经办。
二、医疗保险登记
(一)用人单位按照本意见的规定,向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医疗保险登记手续;新设立的用人单位,应当在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医疗保险登记手续。
(二)用人单位依法终止或者医疗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有关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手续。
(三)用人单位办理参保登记时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组织机构、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等相关证件材料,单位职工、个体人员、退休人员参保时应提供个人身份证、户籍证明等应当采集的个人基本信息。
(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为参保登记的用人单位及时发放社会保险登记证,向参保的职工、个体人员、退休人员及时制发医疗保险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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