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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社保补征规定(时间+范围+标准)

发布时间:2024-01-17 06:31:03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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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一、补征时间按照相关要求,芜湖市参保单位已经完成职工缴费工资基数申报工作,自今年元月起生效。现根据缴费基数上下限核定单位职工社保缴费基数,并补征度参保单位及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基数差额部分应缴额。二、补征范围及标准1、参保职

一、补征时间

按照相关要求,芜湖市参保单位已经完成职工缴费工资基数申报工作,自今年元月起生效。现根据缴费基数上下限核定单位职工社保缴费基数,并补征度参保单位及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基数差额部分应缴额。

二、补征范围及标准

1、参保职工

当前在单位正常参保的职工,其中月缴费工资基数高于下限4019元、低于原缴费基数上限19160元的,不需调整缴费基数及补征;其余人员根据缴费基数上下限再次核定缴费基数,并自元月起补征基数差额部分应缴额。

2、个体人员

目前以灵活就业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其中1月至12月期间选择月缴费基数3832元、19160元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将基数调整为当前执行的下限4019元、上限4元,并从元月起核定基数差额部分应缴额 (月补缴费分别为37.4 元、186.8元),灵活就业人员应在6月底前完成补缴;其余人员可按自愿原则在12月20日前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按相应档次申报补缴度基数差额部分应缴额,逾期不再办理。

3、退休人员

在度内已经办理退休且有实际缴费的原单位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其中:

灵活就业退休人员按自愿原则在12月20日前向所属社保经办机构按相应档次申报补缴当年度基数差额部分应缴额,逾期不再办理。

单位退休人员申报度在职期间缴费工资基数较原执行基数有增长的,由所属单位于12月20日前向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据实申报,并补缴基数差额部分应缴额,逾期不再办理。

单位、个人实际缴费后,社保经办机构重新核定退休人员养老金并补发。

4、对已经办理转出、死亡、出国(境)定居等参保缴费终止的人员,不再调整度缴费基数和补征。

5、根据《关于公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暂行标准的通告》规定,已执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暂行标准(4100元/月)的参保单位及职工,需要结算缴费基数差额的,可选择抵扣剩余月份的社会保险费,也可选择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