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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生育津贴停止发放情形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3-05-20 19:25:02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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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一、育津贴停止发放情形参保女职工领取生育津贴期间,用人单位欠缴医疗保险费的,按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执行,从欠费次月起停止发放生育津贴:(一)参保单位连续欠费在6个月以内(含6个月)的,可从补足欠费的次月起恢复享受生育津贴,按月顺延发放。(二)参保

一、育津贴停止发放情形

参保女职工领取生育津贴期间,用人单位欠缴医疗保险费的,按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执行,从欠费次月起停止发放生育津贴:

(一)参保单位连续欠费在6个月以内(含6个月)的,可从补足欠费的次月起恢复享受生育津贴,按月顺延发放。

(二)参保单位欠费连续时间超过6个月的,欠费期间的生育津贴不予支付,由用人单位承担。

二、参保关系转移怎么办?

参保女职工在生育待遇享受期间,在省内转移参保关系并连续缴费的,按当月参保次月享受待遇的原则,在原参保地缴费的次月的生育保险待遇由原参保地负责,之后的生育保险待遇由新参保地接续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