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1-25 03:1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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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各缴存单位应以(自然年度)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作为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基数不高于芜湖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19540元,不低于芜湖市现行月最低工资标准,即1380元。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各缴存单位可在5%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各缴存单位应以(自然年度)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作为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基数不高于芜湖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19540元,不低于芜湖市现行月最低工资标准,即1380元。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各缴存单位可在5%-12%区间内自主确定缴存比例。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4690元(单位和个人部分各2345元),下限为138元(单位和个人部分各69元)。
三、办理流程
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调整通知,已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实名认证的缴存单位可在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政务服务或安徽政务服务网芜湖分厅办理缴存基数调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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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缴存基数调整执行期限
各缴存单位应于7月1日起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的调整核定工作,原则上在7、8两个月完成,此次调整的缴存基数执行期间为7月1日至6月30日。
五、注意事项
1、缴存单位年度内只能调整一次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调整后不再变更,同单位职工应在同一月度办理。
2、缴存单位应如实申报缴存基数,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发(1990)1号令)核算职工缴存基数,对所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3、为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缴存单位在核定本单位职工的缴存基数时应严格执行缴存基数上、下限规定,并将核定情况以一定方式告知职工本人,接受职工监督。
4、为进一步规范完善住房公积金基础数据,缴存单位务必在年度调整工作前认真核对好单位和职工(含封存)的基础数据信息,信息有误的需在调整前予以更正,以免影响年度调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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