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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开通按月划转公积金偿还商贷业务通知全文

发布时间:2023-12-28 05:16:03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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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关于开通委托划转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中心各科室、各县市区管理部、各办事处、江北管理处,惠居公司:为进一步提升住房公积金服务效能,切实帮助缴存人家庭缓解还贷压力,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开办委托划转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性个人住房

关于开通委托划转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

中心各科室、各县市区管理部、各办事处、江北管理处,惠居公司:

为进一步提升住房公积金服务效能,切实帮助缴存人家庭缓解还贷压力,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开办委托划转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商贷委托划转”)业务,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申请对象

在芜湖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办理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且在我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以下简称“申请人”)。

二、申请条件

1.商贷委托划转的贷款类型为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含组合贷款),其他非住房类商业贷款不予受理。

2.申请人(含配偶)住房公积金贷款尚未结清的,需优先划转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3.申请人(含配偶)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4.申请人为商业贷款的借款人(含配偶),且必须是不动产权证书载明的权利人。

三、划转时间和金额

1.商贷委托划转业务为按月划转方式,自审批的次月起生效。按约定日(如遇节假日顺延)为划转日。

2.申请人(含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在百元以上方可划转支取。

3.申请人(含配偶)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大于商业贷款(组合贷款)月还款额的,划转支取金额不超过申请人上月实际偿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本息。

4.申请人(含配偶)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小于商业贷款(组合贷款)月还款额的,划转支取金额不超过申请人公积金账户余额(取百元整数)。划转日之后到账住房公积金金额不予支取。

四、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夫妻双方需同时到场申请,配偶需提供身份证原件、婚姻证明材料原件);

(二)商业银行借款合同原件、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三)申请人本人I类银行借记卡。

五、办理方式

申请人按规定提交材料到公积金中心业务窗口申请,签订《委托划转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协议》,经公积金中心审核批准后生效,次月约定日起由公积金中心将资金划转至借款人收款银行卡账户内。

六、业务终止

1.商贷还款结束,此业务自动终止;

2.商贷还款期间,申请人(含配偶)可携带本人身份证至公积金中心业务窗口办理解除划转协议。协议解除之后,不再受理此笔贷款委托划转申请。

七、注意事项

1.仅支持一套房屋商贷委托划转。申请人(含配偶)有住房公积金(含组合贷款)的,划转顺序为: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组合贷款。申请人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多笔商业住房贷款的,选择其中一笔商贷办理。

2.申请人(含配偶)住房公积金贷款有逾期的,不予受理商贷委托划转业务。

3.商贷委托划转协议履行期间,不再受理此笔贷款的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4.暂支持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邮储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光大银行、兴业银行等八家银行的商贷委托划转业务。

附件:委托划转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协议.docx

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