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繁昌区就业创业人才安居保障购房补助和契税补贴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3-09-05 16:05:07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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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为切实贯彻落实《芜湖市强化创新驱动进一步做好就业创业工作若干政策规定》(芜政〔〕10号)和《繁昌县人民政府转发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强化创新驱动进一步做好就业创业工作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繁政秘〔〕45号)及《市住建局人社局财政局税务局自然资

为切实贯彻落实《芜湖市强化创新驱动进一步做好就业创业工作若干政策规定》(芜政〔〕10号)和《繁昌县人民政府转发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强化创新驱动进一步做好就业创业工作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繁政秘〔〕45号)及《市住建局人社局财政局税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印发关于贯彻执行芜湖市强化创新驱动进一步做好就业创业工作若干政策规定提供人才安居保障事项的通知》(芜市建〔〕51号)精神,为更好引进人才,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条件

(一)申请人为在繁就业或创业的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人才;

(二)申请人在我区参加社会保险累计缴费满12个月,且申请时须为缴费状态;

(三)在繁昌中心城区(仅限繁阳镇、城东新区、繁昌经开区、孙村园区)购买首套自住普通商品住房(含二手商品住房),且购房时间在1月1日及之后;

(四)未在我区享受过其他类型人才购房补贴或补助。

以上四项条件须同时具备。其中:享受补助补贴的房屋须为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的普通商品住房(以不动产登记面积为准)。

二、补助补贴标准

(一)具备大专学历或初级专业技术职称及高级工职业资格的人才,标准为每套一次性给予1万元购房补助、50%契税补贴;

(二)具备本科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及技师职业资格的人才,标准为每套一次性给予2万元购房补助、100%契税补贴;

(三)具备硕士学历(含硕士学位)或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及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才,标准为每套一次性给予3万元购房补助、100%契税补贴;

(四)具备博士学历(含博士学位)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才,标准为每套一次性给予4万元购房补助、100%契税补贴。

申请人(含共有人,下同)家庭只能享受一次补助补贴,多个共有人符合申请条件的,以享受标准最高的共有人进行申请。

三、补助补贴办理

(一)申请材料

1.《在繁就业人才安居保障补助补贴申请表》或《在繁创业人才安居保障补助补贴申请表》,《在繁就业创业人才安居保障补助补贴申请承诺书》(申请人可到区便民服务中心二楼住建窗口领取,联系方式:0553—7864217)。

2.申请人身份证(已婚的,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房屋产权证书登记为共有的,提供全部共有人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单身的提供婚姻状况承诺书)。

3.房屋不动产权证书,新建商品住房预售备案合同、现房销售合同或二手商品住房网签合同。

4.房屋契税完税证、购房发票。

5.申请人学历或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职业资格证(以购房时点为准,即购房时必须满足学历或学位、专业技术、职业资格条件)。

6.社会保险参保个人缴费明细表。

7.经备案的劳动合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供工作证明),《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且登记为就业状态。

8.营业执照(创业人才提供)。

以上材料核对原件,收取1份复印件。

(二)办理流程

1.申请受理。区住建局安排专人在区便民服务中心二楼住建窗口负责统一受理申请;

2.联合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由区住建局牵头区自然资源规划局(不动产登记交易服务中心)、教育局、市场监管局、人社局、发改委、卫健委联合进行补助补贴资格审核;

3.资金发放。通过资格审核的,由区住建局负责告知申请人,及时向区财政局申请下达补助补贴资金,将资金拨付至申请人社保卡或银行卡账户。

审核受理周期统一为每月20日前,60个工作日内完成兑付,单项审核周期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三)工作职责

1.区住建局:牵头负责补助补贴工作。负责牵头编制年度预算资金,协调补助补贴资格审核、资金发放等工作;负责通过现有房屋交易信息系统以申请人家庭为单位,查询和确认购房情况;负责确定补助补贴金额;负责建立相关台账及档案,做好信息统计与汇总。

2.区自然资源规划局(不动产登记交易服务中心):负责通过现有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等以申请人家庭为单位,查询和确认首次购房情况。

3.区教育局:负责通过“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等查询,对学历证书、学位证书进行确认;确认申请人是否已享受“行知”计划购房补助政策。

4.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对申请人在繁创业信息进行确认。

5.区人社局:负责核实申请人是否享受其他类型人才购房补贴或补助情况,确认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参保及缴纳信息。

6.区发改委:负责会同区人社局核实申请人是否享受战新(含县增材制造及智能装备产业)人才购房补贴情况。

7.区卫健委:负责确认申请人是否已享受“华佗”计划购房补助政策。

8.区财政局:负责安排补助补贴资金;负责补助补贴资金预算审核。

四、其他规定

(一)所购房屋享受补助补贴的,自产权登记之日起3年内转让的,需退回已享受的安家补助。

(二)申请人应如实填报申请,对提供虚假材料恶意骗补(含应退未退)人员,一经查实,由审核责任单位负责会同区财政局追回补助补贴资金,并严肃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三)各相关单位应确定具体经办股室及经办人员,切实履行职责,方便高校毕业生办理有关认定、补助或证明手续。

(四)本实施细则自5月1日起执行,补助补贴申请截止日期为2022年12月31日。《关于印发在繁就业创业全日制高校毕业生购房安家补助和契税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繁建〔〕20号)同时废止。

(五)区住建局、发改委、教育局、财政局、人社局、自然资源规划局、卫健委、市场监管局按照工作职责范围,负责本实施细则解释。

原文链接:关于印发《在繁就业创业人才安居保障购房补助和契税补贴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