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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级创新创业承载基地认定+补贴+孵化成功奖励

发布时间:2023-09-03 12:56:07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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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一)基地认定1、申请对象符合条件的市级创新创业孵化载体。2、申报条件(1)当年新增入孵企业数量:A档60家及以上、B档40家及以上、C档20家及以上;(2)带动就业人数:A档5000人及以上、B档2800人及以上、C档1000人及以上,以银行工资发放记录为准(3个月);(3)入孵

(一)基地认定

1、申请对象

符合条件的市级创新创业孵化载体。

2、申报条件

(1)当年新增入孵企业数量:A档60家及以上、B档40家及以上、C档20家及以上;

(2)带动就业人数:A档5000人及以上、B档2800人及以上、C档1000人及以上,以银行工资发放记录为准(3个月);

(3)入孵企业税收额:A档1亿元及以上、B档5000万元及以上、C档3000万元及以上;

(4)孵化成果:当年新增或新孵化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规上(限上)企业、全国重点服务业企业、“专精特新”企业,A档5家及以上、B档3家及以上、C档2家及以上。

3、补助标准

每年根据认定结果,给予绩效奖补,其中A档奖励100万元,B档奖励50万元,C档奖励30万元,同一基地累计享受总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4、申报材料

(1)《市级创新创业承载基地绩效奖励申报表》;

(2)申报条件所需佐证材料(含财税凭证)。

5、申报程序

(1)市人社部门每年3月发布申报通知;

(2)载体向所在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提出申报,县市区、开发区人社局初评后报市人社部门;

(3)通过第三方组织开展实地查验、专家答辩和综合评审,确定拟认定名单;

(4)经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认定为市级创新创业承载基地,市财政部门直接将奖励资金发放至申请对象。

(二)市级创新创业承载基地场租、物业、水电费补贴

1、申请对象

入驻市级创新创业承载基地的创业实体(认定年度内在孵实体)。

2、申请条件

创业实体入驻经认定的市级创新创业承载基地(以下简称“市级基地”),补贴期限自认定年度起计算。

3、补助标准

自创业实体入驻市级基地之日起,3年内给予房租减半补贴(补贴单价不超过15元/平方米/月);3年内给予水电费减半补贴;3年内给予物业费减免补贴(补贴单价不超过1元/平方米/月)。以上减免费用每户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已享受市级创业孵化载体场租、水电补贴的,根据实际发生额予以扣减。

4、申请材料

(1)《市级创新创业承载基地场租、物业、水电补贴申报表》;

(2)创业实体场租、物业、水电费的有效缴费凭证。

5、申请程序

(1)市级基地向税务主管机关所在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提出申请;

(2)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初审后,会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确认;

(3)审核结果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由县市区、开发区财政部门直接将补贴资金发放至申请对象。

(三)市级创新创业承载基地孵化成功奖励

1、申请对象

市级创新创业承载基地。

2、申请条件

企业与基地签订了入孵协议,孵化期满后成功出园,且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带动3人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参加职工养老保险)。

3、补助标准

经审核认定后按每户2万元给予基地孵化奖补。

4、申请材料

(1)《市级创新创业承载基地孵化成功奖励申请表》;

(2)出园企业花名册。

5、申请程序

(1)出园企业正常经营6个月后,基地向税务主管机关所在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提出申请;

(2)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初审后,会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确认;

(3)审核结果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由县市区、开发区财政部门直接将奖励资金发放至申请对象。

本实施细则中与我市其他政策有重复或交叉的,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所需资金从创业扶持资金中列支,除已经明确负担比例以外,由市与县市按2∶8的比例分担;市与区、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按4∶6比例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