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参保人外地务工(经商)、长期居住和异地安置人员相关待遇
(1)参保人员在外地务工(经商)或长期居住提供相关材料,其所发生住院医疗费用,按照参保人办理转诊手续转外住院政策核报。
(2)异地安置人员,在安置地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享受我市同等待遇,如需要转院治疗,参照职工转外就医有关规定执行。
二、职工医保参保人员转外就医医药费报销政策
(1)医院建议转外的:参保人员转外就医申请审核通过之后,在医保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个人先支付10%,再按我市同等级定点医院报销比例报销。
(2)个人申请转院包括网办异地就医:参保人员转外就医申请审核通过之后,在医保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个人先支付20%,再按我市同等级定点医院报销比例报销。
(3)未办转外手续:参保人员未办转外手续在外地定点医院发生的住院费用,在医保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个人先支付30%,再按我市同等级定点医院报销比例报销。
参保人员因急诊在当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经审核符合急诊条件的,在医保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个人先支付20%,再按我市同等级定点医院报销比例报销。
参保人员如跨省就医直接持卡结算,执行就医地医保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并按照芜湖市医疗保险转外就医政策报销比例享受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