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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印发关于对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利息补贴相关规定的解释

发布时间:2023-03-30 21:11:02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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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关于印发《关于对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利息补贴相关规定的解释》的通知中心各科室、各县市区管理部、各办事处、江北管理处:随着住房公积金信息化水平的提升,现已实现全国住房公积金使用信息的互联互通,为加强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管理,提高利息补贴工作的科学

关于印发《关于对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利息补贴相关规定的解释》的通知

中心各科室、各县市区管理部、各办事处、江北管理处:

随着住房公积金信息化水平的提升,现已实现全国住房公积金使用信息的互联互通,为加强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管理,提高利息补贴工作的科学化水平,切实维护借款人的合法权益,现将修订后的《关于对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利息补贴相关规定的解释》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12月24日

关于对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利息补贴

相关规定的解释

随着住房公积金信息化水平的提升,现已实现全国住房公积金缴存和使用信息的互联互通,为加强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管理,提高利息补贴工作的科学化水平,切实维护借款人的合法权益,现对《关于对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缴存职工购买首套住房办理商业按揭贷款给予利息补贴的办法》(房金委〔2013〕7号)及其他有关利息补贴的相关规定解释如下:

第一条利息补贴对象为2013年5月至2014年12月份办理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含首套住房贴息贷款和改善性住房贴息贷款)的借款人。

第二条每年度利息补贴的计算期间为:从上年12月1日至当年11月30日止。

第三条利息补贴条件的认定

(一)贴息贷款借款人在每年利息补贴计算期间公积金缴存均为正常、连续且已缴存至当年9月份及以上的(缴存单位已被批准缓交的除外),即认定为符合当年贴息条件,准予贴息。

(二)贴息贷款借款人在贴息贷款结清前,除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均须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方可享受贴息贷款的利息补贴政策。

1、借款人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的;

2、已办理退休手续,可提供退休相关证明材料的(需到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3、已在异地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可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管服务平台”有效查询的。

(三)贴息贷款借款人为我市个人正常缴存户的,在每个利息补贴计算期间年度内,若其住房公积金缴存中断累计不超过3个月(含),并于该利息补贴计算期间申请补缴且已入账(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视为其住房公积金正常、连续缴存,准予贴息;若其住房公积金缴存中断累计超过3个月,即使补缴公积金,本年度也不予贴息。

(四)贴息贷款借款人为单位正常缴存职工的,因工作单位变动,若其原缴存单位与新缴存单位(含个人缴存转为单位缴存)公积金缴存中断2个月(含)以内的,视同其公积金缴存状态为正常、连续,准予贴息。

(五)贴息贷款借款人死亡的,在该笔贷款正常还贷期间内,且主贷人、还款账户(姓名、卡号)以及房屋产权未发生变更的条件下,经其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申请,并提供死亡证明等相关材料,可准予贴息。

第四条贴息贷款借款人因离职等原因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在我市申请个人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具体办理程序参照“芜湖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执行。

第五条贴息贷款借款人住房公积金正常、连续缴存至贴息贷款结清当月的,利息补贴均支付到该贴息贷款结清日止。

第六条本解释的最终解释权归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第七条本解释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原《关于对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利息补贴相关规定的解释》(房金中心〔〕7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