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机动车注销登记报废标准
需办理机动车注销登记的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部令第164号)第三十七条规定:
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一)机动车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
(二)机动车未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所有人自愿报废的;
(三)因自然灾害、失火、交通事故等造成机动车灭失的;
(四)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
(五)因质量问题退车的。
属于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向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
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
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一)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的;
(二)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三)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四)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机动车使用年限和行驶里程规定可参考下表
二、机动车报废注销登记流程及材料
机动车报废流程
机动车所有人可通过以下渠道联系回收企业咨询报废事项,根据回收企业的回复备好相关办事资料,将车辆送至指定交车地点进行报废。
咨询电话:
1. 18325366521(芜湖市汽车报废公司)
2. 13655538106(芜湖奇瑞资源技术有限公司)
3. 13905653930(芜湖市鑫磊金属再生利用有限公司)
4. 0553-2377866(芜湖友通报废汽车回报有限公司)
5. 0553-6309789、
1885531(芜湖市报废汽车回报有限责任公司无为分公司)
所需携带办事资料
1. 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
2. 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如遗失无需提供);
3. 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如遗失无需提供);
4. 机动车号牌(如遗失无需提供)。
机动车注销登记流程
机动车回收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开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后,机动车回收企业向芜湖市车管所提交注销申请。芜湖市车管所审查无误后,开具《机动车注销证明书》。
所需携带办事资料
1. 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如遗失无需提供);
2. 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如遗失无需提供);
3. 机动车号牌(如遗失无需提供);
4. 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原件。
注意:
1. 对车辆不在登记地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车辆所在地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报废机动车。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将车辆拆解后向报废地车辆管理所提交资料。报废地车辆管理所审查后将机动车报废信息传递给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登记地车辆管理所接到机动车报废信息后办理注销登记。
2. 需保留原号牌号码的,办理注销前,需将相关车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三、芜湖市机动车报废公司
目前,芜湖市有5家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
四、温馨提示
机动车有以下情形的,不予办理注销登记:
1. 机动车被依法查封、扣押的;
2. 机动车属于被盗抢骗的;
3. 机动车在抵押登记、质押备案期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