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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行为管理措施

发布时间:2023-05-01 20:40:02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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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芜湖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行为管理措施:1.使用单位存在记分标准第1项至第4项中任一行为的,生态环境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并将行政处罚信息按照七天双公示要求上传至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进行公开公示,涉及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2.对记3分至6

芜湖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行为管理措施:

1.使用单位存在记分标准第1项至第4项中任一行为的,生态环境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并将行政处罚信息按照七天双公示要求上传至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进行公开公示,涉及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2.对记3分至6分的使用单位,生态环境部门将加大监管执法频次;对记分超过6分的,生态环境部门将约谈使用单位负责人。

3.使用单位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值达到12分的,生态环境部门将向社会公开曝光。使用单位需通过市级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整改承诺,生态环境部门将上传至“信用芜湖”。整改完成后,使用单位向生态环境部门提交整改报告,生态环境部门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核,通过后原记分清零。

4.对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逾期未整改的,生态环境部门将上传责令改正通知书至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并将失信行为记入失信主体信用记录,惩罚措施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等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确定。

5.使用单位在一个记分年度周期内记分未达到12分的,问题经整改完毕,在下一个记分周期开始之日,原记分清零;未整改完毕的,则对应的记分顺延至下一个记分周期。